劳务派遣工参加社保需迈过几道坎?


近年来,有关于劳务派遣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渐出台,2014年3月1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首次确定工伤和职业病责任主体、明确保险福利同工同酬等,引发各界的关注。而4月8日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下称“《意见》”)特别指出,要落实广大职工特别是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则又一次聚集了大众的目光。 我省40万(2014年数据)劳务派遣工现在参加社保的情况如何?若劳务派遣工人人都能参与社保,他们还需要迈过几道坎?小编选取株洲市作为样本加以探讨。 第一道坎:劳务派遣公司克扣社保费 通达劳务派遣公司(下称“通达”)是株洲最早从事劳务中介的公司,总经理杨芳介绍,通达共向株洲20多家企业派出了约2000名劳务派遣工。“为保障每个劳务派遣工的权益,公司不仅成立了工会,还考核每一个劳务派遣单位的合法资质。” “我们公司的劳务派遣工一般都从通达招聘。”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告诉小编,通达的经营十分规范,公司划拨给通达的劳务派遣工的五险一金,通达都会一一按时缴纳至社保局,并会张榜公布,从不克扣职工的社保费,甚至有些职工的技能培训费用,通达还会主动承担。 “可像通达这样拥有合法手续,正规经营的劳务派遣公司并不多。”据杨芳统计,仅在株洲市就有大大小小的劳务派遣公司上千家,可真正“敞亮”经营的不过五六家。 “劳务派遣公司自定缴费基数的情况相当普遍。”杨芳说,有的劳务派遣公司为了从劳务派遣单位缴纳的社保费中牟利,把劳务派遣工的工资设定为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考核,缴社保时只按基本工资的数额计算缴纳,截留一部分社保费。有的劳务派遣公司仅为劳务派遣工缴纳工伤、养老和失业三种社保,克扣社保费。 “这还算好的。”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刘新华说,他接手的一部分劳务派遣工工伤案件中,就有劳务派遣公司没有为劳务派遣工购买一分钱社保的。 “要落实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权益,首先就应规范劳务派遣公司的经营。”刘新华认为,一些“黑心”的劳务派遣公司应依法取缔,从源头上保障劳务派遣工的社保权益。 第二道坎:劳务派遣工拒缴社保费 36岁的彭刚是一名劳务派遣工,在株洲某物业公司从事电工,在一次维修小区路灯时,他从楼梯上失足摔下导致左腿骨折。他找到劳务派遣公司、物业公司要求工伤赔偿,两家公司以彭刚自己不愿买社保为由,拒绝了他的赔偿要求。 “证据证明是彭刚缺乏社保意识。”株洲市总工会首席劳动仲裁员曾文到两家公司取证时,确实看到彭刚自己写的申请书,希望社保费每月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给自己,而在彭刚的工资条上,则比其他的电工多出“福利”一项,物业公司每月多发给彭刚近300元。 “这样的约定是违法的,可这也反映部分劳务派遣工缺乏社保等法律意识。”曾文说,此案虽最终圆满解决,但事实上此类案件层出不穷,许多劳务派遣工信奉“多得不如现得”的准则,觉得买社保自己也要扣钱,还得不到实惠,不如先多拿点钱到手是硬道理。 “其实企业也有自己的难处。”湖南一家民营制造企业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表示,企业也雇佣了几十名劳务派遣工,可他们的流动性十分大,给购买社保的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该负责人说,公司为劳务派遣工办理人事档案和保险等手续,需要一个多月的时间,而有的劳务派遣工社保刚刚办好,他就辞职去了工资更高的企业,这样来回折腾,公司管理难度增大。 “其实,社保费以现金的形式发放是皆大欢喜。”该负责人解释,有些劳务派遣工自己不愿意买保险,他们觉得到手的钱多就行,若公司将社保费以现金的形式发给劳务派遣工,一方面劳务派遣工的工资一月多出几百元,另一方面,企业招人更具有竞争力,也减小管理难度。 “这种欢喜的背后有多种隐患,当务之急,我们就是要加强劳务派遣工的自我保护意识。”曾文说,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劳动者应享受的最重要的权益。 第三道坎:劳务派遣相关法规弹性大 “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参与社保已经喊了很多年,为什么还会出现许多劳务纠纷?”曾文说,归根究底是由于相关规章制度弹性大,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制定初衷难以在实施过程体现。 “政府要正确引导企业落实劳务派遣相关规定,帮助用工单位考量本单位的人力成本,建立起公开、透明的劳务派遣用工规范细则。”曾文认为,对于劳务派遣工劳动权益的维护是一个立体的,不局限于社保的购买,对于劳务派遣工的福利、培训、提升及转正的条件、标准等方面也应予以细化。 “有关部门还应加强相关的宣传和监督。”株洲市总工会民管部部长汪建平说,此次《意见》出台提出了非常具有指导性的要求和可操作的办法,相关部门要加大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落实劳务派遣工的参保问题上,既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职工购买保险,也要引导职工,尤其是劳务派遣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参加社会保险。(本报小编 向冠男) 来源:《湖南工人报》 更多HR(案例、资讯)看翩翩君子个人主页:http://www.hrloo.com/home/1093166-1 (本文版权归作者及三茅人力资源网所有,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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