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假如当时懂点法,我的权益就不会被侵犯” ——一名农民工被侵权20多年后的悔悟


【新闻事件】去年7月办理退休手续后,吴俊彩与工作了20多年的单位打起了官司。原因是,本该单位给自己缴纳的17年的养老保险,全部是她自己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的。4月15日上午,见到小编时,她的第一句话就是:“假如当时懂点法,我的权益就不会被侵犯!当然,后面的这些麻烦事也就没有了啊!” 吴俊彩从1992年春天起就在省城一家沙发公司当缝纫工和检验工,直至退休。在2009年以前漫长的17年中,企业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她缴纳任何一项社会保险。从2009年起,单位与她签订了两次共计5年的劳动合同,也就是从那时起单位才给她缴纳养老、医疗等五项社会保险。 事情起于2008年11月的一天,正在保修组工作的吴俊彩和同事们被主管招呼着在一张纸上签字,但却没看到自己的名字。原来这是一张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子。她急忙跑去找老板,被告知单位有规定,35岁以上的人就不给缴纳了,而当时吴俊彩已经46岁。单位建议她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自己缴养老保险。当年12月,吴俊彩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缴纳了1998年7月——2008年年底近11年的养老保险费共计3万余元。 2013年6月,吴俊彩满50岁达到退休年龄但没法办理退休手续。社保所认为,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吴俊彩必须缴纳养老保险够15年,而她只缴了11年;作为企业职工, 虽然可以50岁退休,但吴彩俊只缴了5年的养老保险,也没法办理。 “两头都不靠!”吴俊彩一听急了,为啥自己在企业工作20多年,却不能以企业职工身份办理退休?在多次往返于单位和社保所后,单位又向吴俊彩收取了1992年3月—1998年6月的养老保险补缴款3.1万余元(包括企业应缴部分)。最终,吴俊彩在2014年8月以单位职工的身份办理了退休手续,但比法律规定的退休时间整整推迟了一年又两个月。 经有关人士指点,退休后的吴俊彩于2014年11月,向所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退还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的11年的养老保险3万余元,归还单位向他收取的1992年—1998年6年的养老保险补缴款3.1万元,赔偿她迟退休14个月少领的1万余元养老保险金,共计8万余元。结果,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以及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合为由,不予受理。2015年2月,该区人民法院又作出驳回吴俊彩诉讼请求的判决。4月中旬,吴俊彩将此案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企业观点】2008年以前,吴俊彩并不是企业的合同制工人。因为2008年以后,企业才与吴俊彩签订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此案的核心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1992年—2008年间,吴俊彩是否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吴俊彩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据,足可以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那就是企业两次向吴俊彩支付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款凭证。一份是企业对2008年前没有与吴俊彩签订劳动合同给予的工龄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日期是1992年3月至2007年12月,2007年吴俊彩月工资为1350元,合计应补偿16209元;另一份是从2008年1月—2008年12月一年,共1678元。 【职工悔悟】如果我懂法,在2009年,单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时,我已经在企业工作了十年以上了,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我应该提出要求企业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我懂法,当单位提出内部有规定超过35岁不给缴纳养老保险时,我就会懂得,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一个单位规定怎么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也绝不会受企业诱导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如果我懂法,在退休手续没法办理,单位向我收取1992年3月—1998年6月的养老保险费(包括企业部分)时,我就会拒绝,不会再次上当,并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小编手记】多么“痛”的领悟 这是多么“痛”的领悟啊!然而生活中没有如果。 接触吴俊彩有两大感受:一是多次被企业诱导、误导、欺骗,明明是企业职工,却被企业误导,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而她的合法权益一而再、再而三地被侵犯,自己却浑然不觉。二是她从塑料袋里掏出来的十多页大大小小的自己手抄的法律法规。她说,自己小学毕业,以前只知道埋头干活。现在,为了打官司,她跟着孩子学会了上网查资料,知道了许多法律知识。她最后悔的就是,如果当初自己懂点法律常识,单位就不敢这么糊弄她;如果自己懂点法律常识,一旦权益受到侵犯,自己就懂得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其实,不只是像吴俊彩一样的农民工,许多职工均是如此,在法律制度亟需完善、一些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依然淡薄甚至有意钻法律空子的今天,职工的法律意识亟待提高。大家一定要擦亮双眼,决不当法律的睁眼瞎,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而浑然不觉或无动于衷。这就需要政府政法部门或工会、妇联等组织,给职工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是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保护神”——《劳动法》方面的法律常识,让他们在有“保护伞”的情况下上路。 懂法,就是保护自己,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是生命安全。不要让这么“痛”的领悟重复上演。(本报小编 陈秋莲) 来源: 《山西工人报》 更多HR(案例、资讯)看翩翩君子个人主页:http://www.hrloo.com/home/1093166-1 (本文版权归作者及三茅人力资源网所有,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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