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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乘车受伤 女工获“补差”赔偿

2017-06-10 08:00:01 无忧保
4月15日,小编从成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获悉,女工史云珍上班乘车受伤,在维权律师的援助下,她不仅获得了交通事故赔偿,还拿到了一份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2013年7月22日,史云珍乘坐客车上班,因路途颠簸,导致其从座位弹起,头撞车顶,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此次事故属于“单车事故”,事后交警没有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面对事故产生的高昂医疗费,肇事司机不闻不问。为了做手术治疗,史云珍花光了家中所有积蓄,这让她陷入困境。  走投无路之际,史云珍找到了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维权律师杜伟热情地接待了她,并立即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由于此案属于单方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又未经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较少见,维权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困难重重。  “由于没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这将阻碍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甚至可能影响工伤认定。”杜律师介绍道。为此,他多次走访交通管理部门,请求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帮助。经过交管部门对事故情况反复调查后,成都市公安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为肇事司机黄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应承担全部责任。在法院调解下,黄某赔付了史云珍103102.5元。  随后,杜伟向温江区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该部门认定史云珍为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杜伟多次与史云珍所在公司就工伤的赔偿事项进行协商,最终,公司愿意“补差”再出9万元作为其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维权律师认为,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史云珍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实行“补差”原则,又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大大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向晓文)来源: 《四川工人日报》更多(案例、资讯)看翩翩君子个人主页:http://www.hrloo.com/home/1093166-1 (本文版权归作者及三茅人力资源网所有,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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