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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倍工资”怎么算 律师有说法

2017-06-10 08:00:01 无忧保
农民工周某于2007年10月至2009年7月供职于西安某单位。单位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每月工资1000元。2010年1月,周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单位支付2008年2月至2009年7月共18个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8000元。  仲裁庭审中,单位辨称:“二倍工资”只能支付11个月,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周某不能再要求单位继续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同意周某要求单位支付2009年1月至2009年7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请求。  二倍工资怎么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相关规定,自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律师有说法  对此,律师林佩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据此规定,“视为”不等于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在法律上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但事实上双方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负有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林佩强调,未补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周某可要求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2010年2月9日,未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周某)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1000元;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09年1月至2009年7月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7000元。该裁决支持了周某请求单位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18个月的二倍工资。  法律提示:  另外,《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一年期满时,从一年期满这个时间点开始计算一年的时效,比如劳动者是2008年1月1日入职,用人单位应当在2008年1月31日之前与劳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到2008年12月31日满一年,从次日起即2009年1月1日起计算一年的时效,那么劳动者最迟在2009年12月31日前要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过了这个时间就超过仲裁时效了。来源: 《劳动者报》更多精彩请看翩翩君子个人主页:http://www.hrloo.com/home/1093166-1 (本文版权归作者及三茅人力资源网所有,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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