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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以滞销产品折抵奖金合法吗

2017-06-10 08:00:01 无忧保
我是一家公司的一线工人,当初签订劳动合同时就约定,如果员工每月超额生产产品,公司将按月发放超产奖。近几个月来,公司在经营方面出了问题,加之产品技术含量不高,导致产品滞销、积压。公司决定让员工对产品进行内部“消化”,即以发放产品的方式折抵超产奖金。当员工提出异议时,公司则辩称其折抵的只是奖金而非工资,不算违法。请问:公司用滞销产品折抵员工奖金的做法对吗?  读者 肖雅雯  该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首先,超产奖也属于工资性质。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很显然,公司关于“折抵的只是奖金而非工资”的说法是错误的。其次,既然奖金也属于工资性质,就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时发放。《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5条明确指出:“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可见,公司不能以滞销产品折抵员工的超产奖。最后,该公司以产品折抵奖金的做法,属于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对此,员工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维护权益:一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超产奖;二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2款“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之规定,向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申请支付令。  (潘家永)来源: 《安徽工人日报》更多精彩请看翩翩君子个人主页:http://www.hrloo.com/home/1093166-1 (本文版权归作者及三茅人力资源网所有,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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