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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企业不签合同被判败诉


中工网讯(小编高柱 李娜 通讯员钱薇伽)“是他不想签合同在先,为什么法院判决过错在公司?”四川某建筑装饰公司近日在诉讼中败诉,公司负责人王某这样说道。因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2013年9月,罗某入职王某所在的建筑装饰公司担任预算员。王某称,公司多次要求与罗某签订劳动合同,罗某拒绝签订。2014年7月,罗某离职。这期间,公司未为罗某缴纳社会保险。罗某离职后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该建筑装饰公司支付其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385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65元,得到仲裁委支持。 建筑装饰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不支付对罗某的经济赔偿。罗某则在法庭上否认了该公司的说法,称公司从未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基于上述法律条例,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原告建筑装饰公司需支付罗某二倍工资差额16005元和经济补偿金1975.45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是法律规定,即使劳动者拒绝签订,用人单位仍不能心存侥幸。”武侯区法院相关负责人提醒,如果遇到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及时终止劳动关系,否则需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来源: 《工人日报》更多精彩请看翩翩君子个人主页:http://www.hrloo.com/home/1093166-1 (本文版权归作者及三茅人力资源网所有,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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