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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包括加班费吗?


近日,绵阳读者彭某来电话咨询:我每月都要加班,也都获得了相应的加班费。但是,公司在解除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计算我的经济补偿金时,仅以我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而未将加班费计算在内。对此,我提出质疑,而公司的负责人则认为补偿标准不存在问题。请问: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包括加班费吗? 就彭某的来电咨询,本报政策咨询室特邀请相关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而劳动部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08-04 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向彭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计算基数应包括加班工资。 来源: 《四川工人日报》 更多精彩请看翩翩君子个人主页:http://www.hrloo.com/home/1093166-1 (本文版权归作者及三茅人力资源网所有,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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