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案例
9月3日案例讨论——签订劳务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签订劳务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我们公司因为岗位特殊性,在用工上经常会招聘在校大学生和离退休人员。由于不能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所以都是签订劳务合同。而我对于这一块的概念比较模糊,想要请问: 1,签订劳务合同有什么限制? 2,除了在公司筹建期以及个体雇佣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下是否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3,《劳务合同》的适用对象、范围等,有什么具体要求? 【案例解析】 1、在校大学生可以签订实习协议,不适用于劳动合同;离退休人员可以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劳务关系,适用于民法、合同法。 2、劳务合同是指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关于提供劳动服务而订立的协议。涵盖的范围很广,除了雇佣之外,尚有承揽、出版、运送、委托、行纪、居间、寄存、仓储等,只要是标的为劳务的合同,均可纳入该类合同。 3、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白旭) 【政策依据】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 16 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5)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 《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6)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7)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 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8)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9)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10)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如何处理混时间的员工? 案例描述: 我们是杭州某家工厂,单位里有一位服务二十几年的老员工,做过多个一线岗位,现在是仓库杂工。这名员工50多岁了,能力很差,体力也很差,我们从侧面了解到该员工自身的想法是在公司等退休,所以基本上是出工不出力,理一个货架能理一天,很多分配给他的活都是其它员工帮忙完成的,这让许多人都有意见:为什么同样的活,你不如我干得好,还拿跟我一样的工资。 领导和人资部讨论过这件事,现在有三个问题: 一、公司不愿意与他解除合同,因为要支付的赔偿成本很高; 二、想调他到后勤岗位,但调岗需要双方同意,他不愿意; 三、想在考核上想办法,但是他的工作很难量化。 我想请问:老板要求我们用最小的成本解决这个问题,大家有什么好办法? 【案例解析】 一、案例分析 1、20多年的老员工,从事一线多种岗位。从已垂暮之年,工作能力差; 2、处事磨洋工,造成影响; 3、无所谓等待退休。 二、方案协商 1、解除合同,支付成本高; 2、调岗,员工不同意; 3、绩效,工作很难量化。 三、处理方案 1、留薪停职 解除合同,支付成本高。那么干脆留薪停职,以免造成“这让许多人都有意见:为什么同样的活,你不如我干得好,还拿跟我一样的工资。” 例1:前公司一名老员工服役了24年,由于身体无法再胜任其岗位。而为人性急,无法从事其他协调性或指导性的工作。与案例有些相适。离退休也差不多不到2年,最后与其沟通留薪停职处理。 2、量化考核 我们公司出有6名杂工,而杂工的工作杂,无法量化考核。杂工一般分布在仓库与物流部里。经最终导入两款考核达成共识: 其一、量化计件因杂工的工作无定性,所以工资为保底工资+计件工资。计件工资一般为:件数、平方、时限进行考核。 1)件数说明——比如在装卸货时,根据件数的大小、重量等定出一个工件进行计件; 2)平方说明——比如打扫卫生、整理物料、辅助生产按空间大小与难易程定件进行计件; 3)时限说明——比如处理废品、杂类等无法量化,要求完成时间给予补贴说明、提前完成给予10-15%奖励,按时完成给予正常的确定工资,延误扣除计件工资只得保底工资。 其二、结果导向 有些无法如“其一”的方法落实。那么只好用周、旬或月为基准,通过工作任务的情况与临时性杂类工作情况完成情况。考核指标为:任务的时效、任务的及时性与任务的对比性进行考核。 比如杂工的月薪为3000元/月,那么结果导向绩效为1000元/月。根据以上把杂工分组或按个人的任务进行分发及临时性工作的任务合计。 第一名者为3000+1000;第二名者为3000+500;第三名者为3000+300;第四名者3000+0。 3、调岗说明 为20多年的一线员工,在各个一线都有从事相关工作。因此在调岗前,必须确定:其一、价值的体现; 其二、员工的胜任情况;其三、沟通到位;其四、个人的想法。然后再与员工说明调岗的作用,千万不要想解决“临时性的扫落叶”的话,一定要做到“治虫”性的治本。若,如案例所说的“员工只是想当一天和尚,敲一天钟的话”,回到“方案1”即体现人文管理,又减少攀比。 (本文版权归作者及三茅人力资源网所有,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