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很大一部分的上班族在找工作时对公司是否缴社保的问题十分重视,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可上班两年多的小张,离职后才发现公司一直没给他缴社保,于是他到丰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维权。但当他要求原单位按应缴金额向其支付现金补偿时却被驳回了。工会调解员介绍,单位未缴社保,职工不能要求现金补偿,应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其监督单位为员工补缴。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人事社保的案例:社保不能用现金补--职工上班两年 单位未缴社保,2010年7月,27岁的小张到北京打工,被某物业公司聘为中控员。不久,公司与他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并拿走了他的身份证,称要为他办理社会保险。去年10月,物业公司撤销小张所在的项目部,他便选择了离职。后来,小张找到新工作,新单位为其办理社保手续时,发现前两年一直断档。于是,小张来到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维权,要求原单位按应缴社保费数额对自己进行现金补偿。工会调解员告诉小张,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物业公司未缴纳是违法行为。由于小张是城镇户口,不能用现金补偿给职工个人,而且这也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受理案件的范围。因此,小张应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由他们监督原单位为其足额补缴。
关于人事社保的案例:社保不能用现金补--单位未缴社保 不能以现金补偿
小张介绍说,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物业公司没给他缴费,就应该对其进行补偿,这不是天经地义的吗?面对小张的疑问,工会调解员刘仁午介绍,《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同时《社会保险法》第4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由此来看,职工有权享受社保待遇,但也要与用人单位一起缴纳社保费,这是双方共同的法定义务。
另外《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缴纳的社保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至于这些社保费的去向,除一部分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外,其余纳入社会统筹账户。通俗地说,就是当地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共同享有,比如支付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对参保人员就医进行报销等。所以,不能错误地理解为单位参保只是为职工人个缴纳社保费。
关于人事社保的案例:社保不能用现金补--由于单位缴纳的社保费只有少部分划到职工个人账户上,而本案中的物业公司未按规定给小张缴费,小张要求单位按应缴社保费数额对自己进行现金补偿,这就等于要求单位把应该缴给国家的钱支付给自己,这是不合法的。遇到单位不给缴纳社保费时,职工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由其监督单位补缴。如果合法权益因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而受到侵害,还可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保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更多关于社保的案例还请登录无忧保社保知识平台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