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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保再要求支付失业金合理吗?

2017-08-31 09:49:22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保的同时,能否再要求支付失业金损失?

  【案情介绍】申请人王某2012年8月21日至2016年3月20日期间在我市某公司担任保安,该公司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3月,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3月21日,申请人签字领取了经济补偿金。随后,申请人提出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补缴2012年8月至2016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及赔偿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争执焦点】补缴社保是否超过仲裁时效,且补缴的同时能否再要求支付失业金损失?

  【处理结果】1、被申请人某公司为申请人王某补缴2012年8月至2016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2、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仲裁委认为:因被申请人未及时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且该行为一直延续到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故被申请人关于2012年8月至2016年3月不应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及2015年4月之前的社会保险已过仲裁时效等辩解均无事实依据,本委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对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的诉求予以支持;另因本委已支持了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请,故对其重复请求的失业保险损失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了申请人关于要求支付失业金损失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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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社保失业金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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