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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保费说瞎话 专家提醒隐瞒病史将被拒赔

2017-09-26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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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麦肯锡发布了寿险研究报告,直戳寿险业发展的痛处。寿险营销正在走向歧路,其经营环境正在恶化。

  报告数据显示,消费者的不满与日俱增。单从退保量来看,2004年寿险退保率为10%,而当年寿险增长率只有7。2%,退保率超过了增长率。

  20%的退保人将欺骗作为退保的理由,该比例远远高出于“手头紧张”、“对服务不满”、“不满意分红保险保单收益“等因素而提出退保要求的客户所占比例。寿险营销人员不诚信自然是导致消费者不满的主要原因,但作为买方的消费者缺乏对保险的认识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营销员的欺骗行为。投保人一旦退保,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来说可谓是两败俱伤。因此,除了要规范寿险营销员的行为外,消费者自己也应该炼就一双”慧眼“,去识破寿险营销中的”幌言“。

  投保人故意隐瞒病史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例不在少数,但往往投保人在隐瞒病史时,保险代理人也难逃干系。一些代理人为了获得保费而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甚至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一些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

  王先生的母亲于1997年9月通过保险代理人和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合同签署之前,老人曾经向代理人说过自己有心脏病史,为此还住过医院,投保前的体检也证明老人的心脏确实有毛病,但是保险代理人却说,只要不让保险公司知道就可以投保。老人当时并不知道,一旦隐瞒病史,保险公司是有权力拒绝赔偿的。在代理人的“指导”下,老人在保险合同的既往病史一栏中填上了“无”,这份保险合同因此得以顺利签署,老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并指定了受益人是王先生。

  2004年初,老人因心脏病突发去世,按照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王先生没有想到的是,母亲去世以后,他拿着母亲生前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人寿保险合同要求其支付保险金时,竟遭到了拒绝,拒绝的理由是他母亲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自己的心脏病史,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无奈之下,遭到拒绝的王先生一纸诉状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据王先生的代理律师介绍,我国现行的《保险法》16条第3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回保险费。

  根据该款规定,保险公司拒付保金似乎无可非议,但是,造成这种结果的过错并不在原告一方,而是由于保险代理人的诱导所致,保险代理人是在保险公司的授权之下为投保人办理保险业务的,因而保险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在法院调解下,保险公司向王先生支付了少量的赔偿金。

  保险律师提醒投保人,在保险条例中,如实告知很重要。若投保人故意隐瞒疾病事实,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付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患病的人都不能投保,一些患病的消费者如实告诉代理人自己的身体状况后,可以以亚健康的标准投保,保险公司会酌情提高保费或降低保额,或详细注明哪些情况发生后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的范围。因此,在投保寿险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把被保险人目前的身体健康状况及以往病史如实向保险公司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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