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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购“爱情保险”存风险 很可能产生纠纷

2017-09-27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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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情人节临近,不少保险代理销售人员向情侣们推荐起了“爱情保险”,宣称男方为女方投保人身保险,保险金归女方所有。但小编发现,此类“爱情保险”多为人身险,而相关专家表示,按照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应该具有保险利益,只有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关系之间才能互相投保人身保险,未婚情侣之间投保所谓的“爱情保险”,很可能产生纠纷。

  据了解,当前市场上有不少以“爱情保险”为噱头的产品。以“红玫瑰年金分红保险”为例,这款产品在设计中明显偏向女性,不仅生存金、满期金等保单利益全部约定归属女性,一旦退保,退保现金价值权益也约定归属女性被保险人。

  和平区一家寿险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没有建立婚姻关系的居民之间投保“爱情保险”可能存在法律风险。按照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之间具有保险利益。严格来讲,没有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的人之间不能互相投保人身保险(寿险)。但市场上的一些“爱情保险”的投保人是男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女方,未婚情侣之间并不具备保险利益,在理赔时可能存在纠纷。

  市保险协会相关专家指出,为规避风险,很多保险公司不仅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有保险利益,还要求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有保险利益,也就是说,只有存在婚姻关系的夫妻之间才能投保这类爱情保险,理赔时还要求受益人出具证明文件,表明自己与投保人之间是否存在“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关系”。

  建议有送爱情保险意向的市民注意,在投保前多向保险公司了解投保的条件,避免出现无效保单或者销售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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