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保险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降低保险费

2017-09-28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早报:无忧保隶属杭州今元嘉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是业界权威的个体社保自助缴纳平台,为个体用户提供专业的社保和公积金在线缴纳服务,全面开启中国个体社保自由缴时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保险费由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构成,保险费率由保险人根据不同险种、不同的财产、财产的不同占用性质及各种保险事故的损失率等确定,如果某种因素的变化使得财产危险程度明显减少,那么保险费率应当降低,保险费也相应减少。

  保险价值,即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订立合同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二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市场价值确定。由于保险金额是根据保险价值确定的,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在订立合同后,如果保险价值明显减少,发生保险事故时的财产损失肯定明显减少,相应地,投保人交的保费就应该降低。     

  无忧保通过中国人社部认证许可,拥有完善的资金监管体系,并采用业界领先的SaaS模式+云计算加密技术,保障用户信息安全。无忧保关心每个个体对安定美好生活的追求,基于微信端便捷操作,满足个体社保缴纳需要。

标签:   保险费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