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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与非人寿保险

2017-10-24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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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寿保险与非人寿保险

    传统上,按照保险公司销售的险种,把保险业划分为:人寿保险(见专栏 1 - 1)和非人寿保险。前者为人身提供保障,后者则为财产提供保障。这种分类不完全令人满意,因为二者存在业务交叉,不过仍将为我们的研究打下基础。

    非人寿保险通常在美国指财产保险 (Property Insurance)/责任保险(Casualty Insurance),而在英国指普通保险(General Insurance)

    非人寿保险包括:

    1) 财产损失,即房屋、汽车、商业、飞机等的损失或破坏。

    2) 责任损失,即由于职业疏忽、产品缺陷、司机过失等造成的赔付。

    3) 在一些国家,包括职工赔偿(和健康保险)的赔付。

    这些内容将在第1 9章讨论。

    人寿保险包括一个人因以下原因而获得保险收益的保险:

    1) 死亡(通常称人寿保险) 。

    2) 生存至某一阶段(两全保险、年金和养老金) 。

    3) 伤残(伤残保险) 。

    4) 受伤或生病(健康保险) 。在很多市场,尤其在欧洲,健康保险被归为非人寿保险。

    由于种种原因,人寿保险与非人寿保险的性质截然不同,很多国家禁止一个公司经营销售两类保险,尽管通过控股公司和子公司经营是允许的。本书后续章节将涉及人寿保险与非人寿保险。

    3. 企业保险和个人保险

    个人购买的非人寿保险(例如房主综合保险、汽车保险)被称为个人保险。在欧盟,这种保险(加上小企业购买的保险)通常指承保多种风险标的的保险(见第 1 3章) 。

    由公司或其他组织购买的保险(例如产品责任保险、营业中断险、汽车保险)被称为企业保险。正如在第1 3章阐述的,在欧盟这种保险承保除了小企业以外的企业的巨大风险。在一些市场,保险能被商业组织购买,尤其是制造业公司,称为工业保险。

    在第1 0、11章,我们将清楚的看到,由于在个人保险方面存在较多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政府对个人保险的监管比对企业保险的监管更严格。本书对企业保险与个人保险都将做进一步讨论。

    4. 直接保险与再保险

    直接销售给公众和非保险工商企业的保险称为直接保险。销售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以及个人与企业保险的保险人称为直接承保人、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所收取的保费称为直接保险保费。

    正如第2 3章我们所要讨论的,原保险人购买保险保障其自己承保业务的保险称为再保险( R e i n s u r a n c e ),销售此种保险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 ( R e i n s u r e r ),有些也可由直接承保公司的再保险部经营,再保险为批发保险。原保险人购买再保险以避免潜在损失过度集中,利用再保险人的特殊专业技术,以保障较强的承保能力和财务经营的稳定性。

    几乎所有的保险人都购买再保险。而再保险人自己也购买再保险,即他们把一些业务再分( R e t r o c e d e )给其他再保险人和原保险公司的再保险部。很多保险人和再保险人通常对保单的自留部分有较高的限额。

    典型的再保险要涉及较大的损失风险,通常是那些潜在巨灾损失风险。正因如此,再保险人在承保和定价时必需有再保险的专业技能。因为普通的直接承保商是博识的买者,而再保险人是博识的卖者,所以,传统上政府对再保险业务不进行干预或极少干预。再保险大概是保险业中最具国际化的部分。本书将详细探讨直接保险和再保险。

    国家分类

    使用对世界各国的普通分类有利于在文章中对风险和保险的讨论。然而正如研究国际问题的人所知道的,没有一个被完全接受的国家分类存在。联合国有自己的方法,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有自己的方法,像美国一样,其他国家使用的方法也并不完全一致。尽管有这些困难,简略的国家分类方法对任何国际研究都是重要的。

    考虑到本书的目的,我们按政府间组织的成员关系对国家进行分类。

    存在很多政府间组织,由于太多,此处不能面面俱到(第 1 3章将详细讨论) 。我们的讨论仅限于一些较重要的组织。因此除了包括世界上近 2 0 0个国家的联合国(见专栏 1-2)外,重要的国际间组织及其成员如下:

    非人寿保险通常在美国指财产保险 (Property Insurance)/责任保险(Casualty Insurance),而在英国指普通保险(General Insurance)

    非人寿保险包括:

    1) 财产损失,即房屋、汽车、商业、飞机等的损失或破坏。

    2) 责任损失,即由于职业疏忽、产品缺陷、司机过失等造成的赔付。

    3) 在一些国家,包括职工赔偿(和健康保险)的赔付。

    这些内容将在第1 9章讨论。

    人寿保险包括一个人因以下原因而获得保险收益的保险:

    1) 死亡(通常称人寿保险) 。

    2) 生存至某一阶段(两全保险、年金和养老金) 。

    3) 伤残(伤残保险) 。

    4) 受伤或生病(健康保险) 。在很多市场,尤其在欧洲,健康保险被归为非人寿保险。

    由于种种原因,人寿保险与非人寿保险的性质截然不同,很多国家禁止一个公司经营销售两类保险,尽管通过控股公司和子公司经营是允许的。本书后续章节将涉及人寿保险与非人寿保险。

    3. 企业保险和个人保险

    个人购买的非人寿保险(例如房主综合保险、汽车保险)被称为个人保险。在欧盟,这种保险(加上小企业购买的保险)通常指承保多种风险标的的保险(见第 1 3章) 。

    由公司或其他组织购买的保险(例如产品责任保险、营业中断险、汽车保险)被称为企业保险。正如在第1 3章阐述的,在欧盟这种保险承保除了小企业以外的企业的巨大风险。在一些市场,保险能被商业组织购买,尤其是制造业公司,称为工业保险。

    在第1 0、11章,我们将清楚的看到,由于在个人保险方面存在较多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政府对个人保险的监管比对企业保险的监管更严格。本书对企业保险与个人保险都将做进一步讨论。

    4. 直接保险与再保险

    直接销售给公众和非保险工商企业的保险称为直接保险。销售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以及个人与企业保险的保险人称为直接承保人、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所收取的保费称为直接保险保费。

正如第2 3章我们所要讨论的,原保险人购买保险保障其自己承保业务的保险称为再保险( R e i n s u r a n c e ),销售此种保险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 ( R e i n s u r e r ),有些也可由直接承保公司的再保险部经营,再保险为批发保险。原保险人购买再保险以避免潜在损失过度集中,利用再保险人的特殊专业技术,以保障较强的承保能力和财务经营的稳定性。

几乎所有的保险人都购买再保险。而再保险人自己也购买再保险,即他们把一些业务再分( R e t r o c e d e )给其他再保险人和原保险公司的再保险部。很多保险人和再保险人通常对保单的自留部分有较高的限额。

    典型的再保险要涉及较大的损失风险,通常是那些潜在巨灾损失风险。正因如此,再保险人在承保和定价时必需有再保险的专业技能。因为普通的直接承保商是博识的买者,而再保险人是博识的卖者,所以,传统上政府对再保险业务不进行干预或极少干预。再保险大概是保险业中最具国际化的部分。本书将详细探讨直接保险和再保险。

    国家分类

    使用对世界各国的普通分类有利于在文章中对风险和保险的讨论。然而正如研究国际问题的人所知道的,没有一个被完全接受的国家分类存在。联合国有自己的方法,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有自己的方法,像美国一样,其他国家使用的方法也并不完全一致。尽管有这些困难,简略的国家分类方法对任何国际研究都是重要的。

    考虑到本书的目的,我们按政府间组织的成员关系对国家进行分类。

    存在很多政府间组织,由于太多,此处不能面面俱到(第 1 3章将详细讨论) 。我们的讨论仅限于一些较重要的组织。因此除了包括世界上近 2 0 0个国家的联合国(见专栏 1-2)外,重要的国际间组织及其成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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