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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的支付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采用趸交(即一次性支付)或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限期年交方式下的交费期间有 3 年、5 年、10 年和交至被保险人 18 周岁四种。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险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 1,000 元。
选择限期年交交费方式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现金价值权益
现金价值
指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见本附加险合同相应栏目。
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当日 24 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效力中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不参加红利分配,已分配的红利不予计息。已留存在生存给付累积账户的大学教育金和成年祝贺金不予计息。
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参照 1 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的利率计算。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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