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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红玫瑰年金保险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2017-10-26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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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载明于保险单上。若投保人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

  第二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自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届满前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中止红利分配。

  第三条 保单贷款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累积的保单贷款本息金额以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为限,同时须符合本公司当时保单贷款规定。当本合同所欠交保险费和累积保单贷款本息的总金额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每次保单贷款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伍佰元,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

  贷款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期间的利率按上述基准利率再加一个百分点执行。

  第四条 减少保险金额

  本合同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两年后,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中基本生命红玫瑰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特别红利。减少保险金额后,保险费按剩余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交纳。

  本公司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附加万能保险合同特别约定

  若投保人选择将万能保险合同附加于本合同,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即为万能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本公司将按该万能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将自动作为保险费进入该万能保险合同的个人账户,具体事项以本公司可供选择的万能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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