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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包含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8)至第(12)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承担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被保险人醉酒;
(9)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10)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12)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犹豫期及退保
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为保险合同的犹豫期。
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资策略
我们为分红保险产品设立了投资账户。该账户是我们为履行分红险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运用而设立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我们委托的投资管理人进行专门的投资管理。
分红账户的投资在满足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要求的基础上,谋求投资账户的稳健增值,为客户提供良好分红水平。
在遵守保险资金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基本投资政策的前提下,本账户投资管理人结合对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的研究分析与判断及对证券市场趋势的前瞻性把握,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原则,按照分红保险资金的负债特性合理配置固定收益、权益等大类资产,积极调整组合并优选持仓品种,以达成分红投资账户获取长期稳定投资收益的目标。
保单红利及红利分配
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于利差等,即将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预定利率假设等)的盈余,按不低于70%的比例分配给投保人。
在每一保险单年度末,若本合同有效且所有到期保险费已交纳,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是不保证的。
本产品的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即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投保人。我们目前提供的红利领取方式仅限累积生息,即红利分配后留存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复利方式生息,并在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利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红利是按照每张保单的贡献度确定的,与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投保时约定的保险期间、交费期间、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保单年度等因素相关。
我们的分红政策是以稳健经营、回报客户为基本原则,努力保持各年分红水平的可持续性和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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