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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其他书面协议。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给付(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前每满1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将于每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20%的生存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每满1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将于每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40%的生存保险金。
如果您同时投保了《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则生存保险金自动进入该《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的个人万能账户,具体事项以《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的约定为准。
满期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如下比例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投保人行使延期选择权,我们将于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时给付满期保险金,满期保险金 =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 120%;
(2)若投保人放弃延期选择权,我们将于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时给付满期保险金,满期保险金 =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80周岁,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若投保人行使延期选择权,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80周岁,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 120%。
延期选择权本合同保险期间在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时将会自动延长20年(以下称为延长期)。本合同的延长期于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时自动开始起算而无需另外办理任何手续。如果您不同意延长保险期间,您需要在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前30日内向我们提出申请,您将丧失延长保险期间的权利,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若您未投保《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且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关于保险责任的说明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其中选择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红利分配方式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按照购买交清增额时的红利计算。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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