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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特殊附加险。特殊附加险与特别附加险的区别, 在于这种风险涉及军事、 政治和社会等原因。特殊附加险有以下几种:
(1) 战争险。战争险包括海、 陆(限于火车)、 空运和邮包战争险等。它们都是属于特殊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必须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加保。战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直接由于战争、 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 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捕获、 拘留、 扣留、 禁止、 扣押等所造成的损失; 各种常规武器, 包括水雷、 鱼雷、 炸弹所致的损失;属于以上责任范围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等。
(2) 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的附加费用。承保战争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所引起的航程中断或挫折, 以及由于承运人行使运输契约中有关战争险条款所赋予的权利, 把货物卸在保险单规定以外的港口, 因而产生的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那部分附加的合理费用。例如,卸货、 存仓、 转运、 关税以及保险费等。
(3) 罢工险。承保因罢工者、 被迫停工工人、 参加工潮、暴动和民众斗争的人员采取行动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 对于任何人的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也予负责; 对由于罢工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 分摊和救助费用保险人也予负责。但是,罢工险项下负责的是直接损失, 因罢工引起的间接损失是不负责的。例如, 因罢工行为造成货物未能及时卸离海轮或堆在码头上而遭雨淋的损失; 又如由于港口罢工,海轮无法驶入, 只能在另一港口卸货,使运费增加等,均属间接损失。
(四) 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期限
保险人对责任期限的规定可分为时间和空间两种: 时间是以日历期作为区分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标准; 空间是以航程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标准。货运险的保险期限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 承担保险责任时间的开始和终止,即从起运地点至到达地点的期间。这段时间也称为保险的有效期。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由海上延伸到陆上, 因而保险期限逐渐发展成为以 “仓至仓” 条款为依据。 “仓至仓” 条款适用于海、 陆、 空运输货物保险。
1. 货物运输保险负 “仓至仓” 责任, 即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 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 陆上、 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 直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 分派或非正常运输其他处所为止。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 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 60 天为止。如在上述 60 天内, 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 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为止。
2. 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 绕航、 被迫卸货、重新装载、 转载或承运人动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 致使被保险货物运至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 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 本保险仍然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 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 保险责任至交货时终止,但不论任何情况, 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满 60 天为限。
(2) 被保险货物在上述 60 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明的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按上述规定终止。
(五) 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1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保险价值, 一般是以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时按起运地的货物发票价格或者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的总和为依据的。在国际贸易中运费和保险是买方还是卖方负责办理,主要由不同的价格条件决定。价格条件是国际贸易双方在长期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它用以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各自所应负的责任、 费用、 风险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限。不同的价格条件,表示买卖双方在承担责任、 费用与保险上的区别。如需了解更多保险知识,请关注我们的保险新闻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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