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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概述(十)

2017-10-31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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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 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否则, 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会扩大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使保险人依照原来的保险费率收取的保险费不足抵补赔偿支出, 因此,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如果保险人认为风险已超出承保范围, 可以解除合同, 但应提前通知买保险人。

  2. 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投保人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 这是投保人的一项基本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 投保人如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可以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交付。

  3.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根据保险合同约定,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4. 施救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被保险人是直接控制保险标的的人,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不能因保了险而怠于施救, 坐等观望, 而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施救, 以减少财产的损失, 维护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一般在保险标的损失金额以外另行计算, 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5. 协助保险人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请求赔偿的义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是受害人也是知情者, 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知道的有关情况, 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财产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一方承担的义务往往是另一方享有的权利; 反之, 一方享有的权利往往是一方所承担的义务。保险人的主要权利有:

  收取保险费、调查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代位权的行使等; 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有: 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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