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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女士的老公赵先生,2002年为他的女儿投保了一份终身两全(分红型)保险,约定20年缴费。2015年,赵先生因病逝世,王女士前往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投保人的申请,想要为女儿继续投保。保险公司称:需要提供投保人所有法定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同时需要所有法定受益人签一份委托王女士的授权书并放弃投保人保单权益书,才能最终变更。王女士费劲周折,前往赵先生的老家找到赵先生的父母,通过当地派出所开具相关关系证明和身份证明,同时让赵先生的父母签署相关放弃投保人保单权益的书面证明,最终将上述需要提供的材料准备齐全,保单的投保人变更为她本人,继续为女儿投保。
思考: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权益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缴费的义务,同时也享有以下的权益:处置保单的权益(加减保、退保等)、处置分红利益等)在上述的2个权益中,会产生投保人对保单价值的处分权,所以当投保人身故之后,上述的权益在未指定的情况下,就成为了已故投保人的遗产。
成为遗产之后,将会产生的主要问题:
已故投保人的法定受益人之间对保单价值归属出现分歧
由于我们国内的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时,并未有投保人身故受益人的选项,所以说目前几乎100%的保单在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问题上都是空白,所以今后在这个问题上产生的经济纠纷会越来越多。因此会产生的保单纠纷同样会出现2种情况:
1、案例中的王女士,假设赵先生的父母主张对保单现金权益的话,王女士只能采取退保后,将保单的现金价值和累计分红作为赵先生遗产,按《民法》等相关的法律进行财产分割。
2、另一种可能赵先生已经为其女儿在约定的缴费期后发生身故,虽然缴费的义务已尽,无需变更投保人,保单仍然有效。但是,赵先生的法定受益人,如果主张对保单价值的权益,那这份保单仍然存在隐性的经济矛盾出现。此外,保单早期的保险现金利益可能会低,但是时间越久,保单价值和累计分红会越来越高,几万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保单现金利益增加经济纠纷爆发的可能性将会大大增加。
建议:
1、保险公司:投保单的设计中,增加投保人身故受益人的选项,让投保人在投保之时就将受益人指定好;
2、监管部门:《保险法》增加对此的情形规定;
3、投保人:投保人在申请人寿保险时,在投保书中的特别约定栏,向保险公司书面提出,投保人身故受益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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