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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试开新车闯祸 车主没买保险同责

2017-11-08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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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0月,李力将自己新买的车辆借给朋友张墨使用。当时,李力还没有给车辆购买任何保险。张墨在使用车辆时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撞伤他人。

     因赔偿金额和后续治疗费用存在异议,三方多次协商无果。伤者将李力、张墨同时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力和张墨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他的损失共计3万余元。

     庭审中,车主李力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成了本案议论焦点。

     岳塘区人民法院交通法庭庭长张小岭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统一人的,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车主李力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但他作为投保义务人没有为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且伤者的请求在交强险12.2万元的限额范围内,所以李力对于伤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市民,购买新车时切记要同时购买交强险,未买交强险的车辆不能上路,更不要借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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