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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否以基本工资作为基数缴纳社保

2017-11-02 11:11:06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案例】2005年1月29日,魏小姐与思莱公司签订自2005年2月1日至2007年1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魏小姐月薪由基本工资2400元、保密费600元等部分构成,总额以当月工资单为准。2006年7月10日,思莱公司向魏小姐发出辞退通知书。

  2006年9月7日,魏小姐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思莱公司以每月7000元的基数补缴自己2005年1月至2006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

  仲裁委于同年12月11日裁决,公司为魏小姐补缴2005年2月至2006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24480元(包括魏小姐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5610元)。

  魏小姐不服裁决,于当月25日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称自己2005年每月收入为7000元,2006年增至7500元,均以现金形式发放,有签收制度,据此要求公司依法按每月7000元缴费基数缴纳2005年2月至2006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法院经审理判决,公司为魏小姐缴纳自2005年2月至2006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51513.1元(其中包括个人应缴部分),魏小姐将个人应缴的11805.1元交给公司。

  【说法】根据社保征缴条例的相关规定,除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外,职工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

  例如,某职工2009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为5000元,他从2010年4月起个人缴纳的社保费为5000×11%(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550元,单位为其缴纳社保费为5000×37%(养老保险22%+医疗保险12%+失业保险2%+生育保险0.5%+工伤保险0.5%)=1850元。

  需注意,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2010年4月起上限为10698元)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2010年4月起下限为2140元)的,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本案争议焦点是魏小姐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仲裁裁决和一审判决大相径庭,法院判决金额竟比仲裁裁决金额高出一倍多。这是因为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对争议双方证据的采信情况不同,或者说运用了不同的证据规则。

  仲裁委员会基本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具体工资金额,确定魏小姐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法院则考虑到公司以现金方式发放工资、且未提供工资单等必要证据,因此侧重于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每月工资总额,以当月工资单为准”的表述,根据魏小姐陈述的工资金额,确定其缴费基数为2005年、2006年的上海市社保费缴费上限。

  不管怎么说,原则上职工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是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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