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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员打工3年没社保,告状时仲裁法院不受理

2017-11-20 14:06:50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两年多前,吴丽丽从农村老家跟老公一起来到北京打工。应聘时,她被一家商贸公司聘用,并被派到超市做了一名促销员。2016年12月,因奖金提成比例与业务员发生矛盾,又恰逢两年劳动合同期满,当月她就被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

  今年春节后,吴丽丽又找了份工作。入职不久,单位让她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这时,她才知道商贸公司一直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为此,她与商贸公司协商要求支付补偿,但被拒绝。于是,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公司为她补缴社保费或者支付现金赔偿。

  不久,她收到了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

  接下来,她到法院起诉。但法院以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也不予受理。

  吴丽丽疑惑了:不是说单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吗,现在商贸公司不给缴社保,我却没地方说理了?

  单位未缴社保

  农民工可投诉要求补缴

  《社会保险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的缴费方式是,不但用人单位要按比例为职工缴纳社保费,而且应当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单位也要代扣代缴。

  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像本案中吴丽丽遇到的情况,她可以拿着劳动合同等证据,到社保稽核部门进行举报投诉,要求单位为其补缴。

  对于这类单位未缴社保费但可以补缴的,劳动者不能以放弃补缴而要求现金补偿或赔偿。因为,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缴纳的社保费除一部分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外,其余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由参保人员共同享有。因此,当单位未缴社保而以现金补偿给职工时,就损害了其他参保人员的利益,这有悖法律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保部门的职责,职工因社保缴纳与单位发生矛盾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仲裁委和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这就是吴丽丽申请仲裁、到法院诉讼都不予受理的原因。不过,吴丽丽可以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解决。

  在现实中,还有一些单位未缴社保但因种种情况又无法补缴的情况。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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