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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拒绝缴纳社会保险

2017-12-19 13:39:56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小燕(化名)于2014年3月入职深圳市A公司,任职档案整理员。小燕入职后,公司一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今年7月,小燕发现自己怀孕。考虑到后期产检及生产期间需要的费用较多,小燕向公司提出缴纳社会保险,以减轻负担的请求,但多次口头、书面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今年9月21日,小燕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同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燕向新安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办案经过:

  新安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接受指派后承办此案,并搜集、整理了相关的证据材料,代理受援人向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承办律师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A公司应当支付受援人工资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承办结果:

  10月16日,在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的主持下,小燕与A公司达成调解协议,A公司向小燕支付工资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15000元。

  法援人说: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权利和保障。员工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应当及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在协商解决的过程中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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