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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不提供参保材料可否被解雇

2018-01-02 15:03:50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问:劳动者拒不提供缴纳社保费的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

  【相关案例】

  某公司新招用了一批员工,通过考核培训后,对这些员工提出明确要求,所有入职人员必须在试用期内向公司提供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的全部材料,否则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随后,公司人力资源部专门给所有新进员工发放了一份“限期提供材料清单”。但是,有一名员工在试用期内一直未提供所需材料。公司多次要求其尽快提供,但该员工不予回应。那么,该公司有权解除与这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吗?

  答:通常来说,用人单位在招用一名劳动者之后30日内,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然而,用人单位在依法办理参保手续时,需要劳动者本人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否则社保缴费在程序上就无法实现。由此带来的后果是,不但劳动者无法及时享受社保保障,而且还使用人单位处于违法境地。因此,本案中该公司规定,员工不能在试用期内提供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全部材料的,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此项约定并不违法。据此,本案中该员工拒不提供相关材料可以被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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