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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女子自愿放弃公司缴纳社保 后果很严重

2018-01-09 13:53:19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陈大姐家住萧山农村,早在2005年,她就到镇上的一家纺织公司上班。2011年1月起,公司为陈大姐缴纳了社保。

  去年夏天,陈大姐意识到她前些年在公司工作没有缴纳社保,于是向公司提出要求为其补缴2005年至2011年间的社保。

  然而公司拒绝为她补缴社保,并拿出了2005年入职时陈大姐签名的《承诺书》。《承诺书》大致意思是陈大姐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由此导致的无法享受到的社会保险待遇等一切法律后果由陈大姐本人承担。

  陈大姐表示这个字确实是自己签的,但是这份《承诺书》是当时公司要求,自己被迫签的。

  于是,陈大姐向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那么,陈大姐是否能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呢?

  律师分析: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其中前三项由职工与企业共同缴纳保费,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仅由企业缴纳保费。且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报社保登记。故本案中陈大姐的《承诺书》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是无效的。

  公司和陈大姐均未注意到的是本案还有另外一个关键点,即陈大姐补缴社保诉请的仲裁时效是否已过。

  按照目前司法实践结合本案,公司为陈大姐第一次缴纳社保之日或陈大姐出具《承诺书》之日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并以此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不论从哪个时间节点来看诉讼时效均已超过一年。但仲裁时效的抗辩需由公司方主动提出,法院、劳动仲裁委不得主动适用。故结合本案来看,还是陈大姐败诉的可能性更高。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仲裁委裁定公司应为陈大姐补缴社保,其个人缴纳部分还应由其自行缴纳。同时,如果陈大姐在2005年至2011年间有收到用人单位发放的社保补贴,该补贴还要返还给企业。

  上述类似案例中,如果陈大姐是在入职之后一年内或在既无《承诺书》又无企业为其缴纳过社保的情况下,向劳动仲裁委或法院提出诉请,还是会得到仲裁委或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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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个案来看,用人单位不为员工及时缴纳社保,看似节约了用工成本,但实质上隐藏着诸多用工风险。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如果职工发生工伤,企业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保或因企业原因导致工伤事故发生时处在脱保状态,那么原本应由社保基金承担的公司保险待遇就会转移至企业自行承担。

  确有一些职工会主动要求放弃缴纳社保,一旦企业处理不当,职工立即向企业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告知企业因未为其缴纳社保而导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并要求企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个人也应将眼光放长远,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是重要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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