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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参保不能认定为工伤

2018-01-30 14:02:50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一、基本情况(案由)。尧某某,系抚州市环球纺织有限公司职工,于2016年7月3日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2016年8月23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认定为工伤。之后抚州市环球纺织有限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向我局工伤科申请尧某某医疗待遇, 2016年9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了尧某某医疗费23797.39元及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60元,合计人民币24157.39元(贰万肆仟壹佰伍拾柒元叁角玖分)。稽核人员在抽查工伤案例中发现尧某某参保时间为2016年7月6日,为受伤时间之后,于是开展进一步调查。

  二、稽核主要过程 稽核人员首先到尧某某就诊医院,确定其受伤时间无误。后找到公司人事部经办人员邓某了解情况。据邓某反映,尧某某在抚州市环球纺织有限公司已工作3年以上,是一名老员工,但该公司一直都未为尧某某参保。2016年7月3日,尧某某发生工伤,公司领导决定临时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当时为星期天,医保窗口无人上班,所以直到2016年7月6日,邓某才将尧某某的新增参保名单交至经办窗口为其办理参保手续。稽核人员经过调查确认,尧某某为工伤事后参保,不应由工伤基金支付其各项工伤待遇。

  三、对违规问题处理 根据《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五条规定“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之前及当日所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缴费后次日起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基金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及重新公布的《抚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停缴工伤保险费的,此期间所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抚州市医保局责令抚州市环球纺织有限公司在2016年12月31日前退回已支付的尧某某医疗费23797.39元和伙食补助费360元,合计人民币24157.39元(贰万肆仟壹佰伍拾柒元叁角玖分),现已执行完毕。另向市人社局报告撤销尧某某工伤认定。

  四、案例分析 1、工伤认定环节与企业参保时间相脱钩。因参保缴费与工伤受理分属两个不同的部门,工伤科工作人员在受理申报材料时未与参保缴费窗口核实参保时间,导致尧某某被认定为工伤。工伤科工作人员需要从此案例中吸取教训,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2、企业未依法为职工参保损失更大。该企业为节约人力开支,选择性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恰好尧某某发生工伤时却没在参保名单之列。虽然企业抱着侥幸心理想蒙混过关,但最后还是被发现。尧某某的受伤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用工企业应从此案例中吸取教训,切莫存在侥幸心理而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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