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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2月28日讯 (记者文刚 通讯员王晓 黄燕)买了新车还没上牌,车却被盗了;更不幸的是,保险公司以“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为由拒绝理赔。日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照单全赔。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16日,李某购买了一辆轻型货车。就在当天,李某向海南某保险公司投了全保,包括全车盗抢险,保险费为449元,保险金额为6.38万元,保险期间自2011年5月17日零时起至2012年5月16日24时止。
2011年6月3日晚上8时许,停放在三亚市解放三路翠园小区门口右边的保险车辆被盗。在外出差的李某得知消息后,遂委托其朋友于6月4日中午前往三亚市公安局新居派出所报案。之后,原告要求被告依据保险公司的约定支付保险金,但被告以“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至本保险合同所载保险期限的终止之日24时终止”的特别约定条款拒绝理赔。李某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明知原告投保车辆为新购车并未取得交管部门核发的号牌,却与其签订了保险合同,收取了包括盗抢险在内的保险费,约定了一年的保险期限,现原告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被盗,公安部门至今未追回该车,被告依法应承担该车辆盗抢险保险金额内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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