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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130万元赔款的追偿之路

2018-02-14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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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5月30日,随着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厅庄严的法槌声响起,原告席上,苏州人保财险理赔中心非车险分部主任王晓勇的脸上露出了开心的微笑。至此,一笔130万元的货运险赔款,历经保险公司相关工作人员956个日夜的不懈追偿,最终以保险公司的胜诉而结案。

  药品受污染——百万赔款先行赔付

  2008年10月16日,一辆载满药品的汽车停在成都的一家公司大院内,正当验收货物的人员打开车厢时,一股浓浓的油漆味迎面扑来。“药品受污染,验收不合格!”收货方当即作出表态:货物拒收,退回发货地苏州。消息迅疾被传到苏州,该批药品的制造方苏州某著名外资制药跨国公司立即意识到货物有可能全损,随即向人保财险95518报案。随即向人保财险95518报案:“人保财险吗?我公司投保的一车药品出事故了,价值130多万元呢,全部不能销售了,损失非常惨重,请速派人来查勘!”

  客户焦急,苏州人保财险领导也焦急,负责查勘的理赔人员更焦急。130多万元赔案,对于一个20亿元规模的地市分公司来说并不算大,但对于客户、对区支公司的利润、对苏州人保财险货运险单险种来说,已经算很大的赔案,赔款金额远远超过市分公司的权限。

  苏州人保财险非车险理赔人员冯桂兴从接手案件的一刻开始,就马不停蹄了解情况,从制药公司到运输公司,鉴定损失从实验室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最终得出结论:经检测,该药品受到油漆味污染,依法不能销售。在报经苏州市吴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后,该批药品按不合格药品处理。

  经与客户协商并公估核损,苏州人保财险根据保险合同赔偿制药公司1300664.58元,支付公估费30500元,由此依法获得了对运输药品企业的代位追偿权。

  损失遭质疑—— 追偿遭遇案中案

  130多万元,全额索赔,运输公司想不到的竟然是保险公司向其提出了“天价”赔偿要求,并明确表示拒绝赔偿。2010年4月1日,苏州人保财险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场马拉松式的官司拉开了序幕。

  药品外包装受油漆味污染究竟算不算全损?如何证明药品受污染?谁有资格认定药品损失程度?是否存在部分损失的情况?运输公司提出的一个又一个难题摆在苏州人保财险面前。

  客户作为制药公司,仅仅凭借其内部质量控制标准,以药品外包装受污染即认定全部药品受损,制药公司作为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显然无法让运输公司心服口服。

  诉讼中,运输公司坚持认为,在无法证明内容药品已受污染的情况下,不应将全部药品按废品处理,即使有损失,运输公司只愿意承担实际损失。由于苏州市吴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该批药品按不合格药品处理,运输公司遂认为苏州市吴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行为不当,于2010年9月下旬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引出了案中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该批药品按不合格药品处理的文件究竟算不算行政行为?案中案聚焦在了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上。法院最终认定,行政诉讼必须是相关管理部门要有实质性的行政行为。在法律规定面前,运输公司黯然撤消了案中案。随后法院恢复了对追偿案件的审理。

  二审定乾坤——拨开迷雾完璧终归赵

  2011年2月28日,经过335天的审理,一审法院宣判:本案原、被告均认可药品外包装受油漆味污染,在这种情况下,药品的外包装及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包材无论其污染浸润程度如何,通过拆换外包装或清洗药包材,均不能使其回复到药包材管理中所要求的整洁生产环境。而至于内装药物是否受到污染,进行抽样检测并不能杜绝公共卫生领域用药的安全隐患,逐一破拆包装检测才能完全排除安全隐患,但在破拆包装过程中,难以杜绝药品遭二次污染。因此,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法院认定此批药品不宜再行销售,被告运输公司应赔偿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判定运输公司赔偿原告苏州人保财险1300664.58元和相应的诉讼费用。

  一审宣判后,运输公司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5月30日,苏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6月20日,苏州人保财险理赔中心非车险分部终于等到了财务中心的确认入账通知, 21天焦急的等待是为两年多来的不懈努力划上圆满的句号。“我的头发都变白了。”得知运输公司的款项已经执行到位,冯桂兴不禁发出由衷的感叹。

  成功的启示——保险代位追偿

  需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的支持

  此笔历经两年的马拉松式的诉讼追偿案终于结束了,案件本身所带来的不仅是经济上的收获,更重要的是它给予了我们进一步做好追偿工作的信心,由此引发的启迪与思考也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启示一:对涉及公共安全领域的赔案,在责任认定和证据不充分的前提下,尽量说服被保险人通过诉讼来获得赔款,以避免今后追偿的诉讼之累。

  启示二:如果无法说服被保险人通过诉讼来获得赔款,而公司从多种角度考虑又必须予以赔付的情况下,尽可能取得地方政府的行政执法、管理部门的相关认定或意见,形成一个合理的判断框架依据,为日后的代位追偿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启示三:由于此类案件法官的主观倾向性意见起很大作用,在追偿诉讼中,在已有证据和材料的基础上,要多与承办法官沟通,主动了解法官的看法,将保险公司的立场、观点阐释清楚,力争取得一致。

  启示四:在对某一问题无法取得共识、法官也无把握的情况下,要及时走访政府的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取得他们的倾向性意见,为案件诉讼赢得砝码。本案诉讼僵持过程中,苏州人保财险曾及时建议律师向省级有关行政管理、执法部门咨询,并邀请陪同法官一起听取有关部门的倾向性意见,最终使法官做出了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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