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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县一车主购买了辽宁省朝阳市一辆半挂货车,车头与挂车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谁知,他驾驶车辆在山西发生事故后,两家保险公司却相互扯皮,迟迟不予赔付。5月22日,应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案件,作出判决,两保险公司共同赔偿。
2011年8月10日,司机王齐驾驶着半挂货车在应县大石线62km+500m处,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主李飞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右颞叶脑挫裂伤等多处损伤,经鉴定为一项十级伤残,一项九级伤残。王齐认为,事故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在理赔过程中,主车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辩称:我公司承保主车辽NA31××保险,而事故车牌号为挂辽N01××挂车,我方不负赔偿责任。挂车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支公司则辩称:我公司承保挂车挂辽N01××保险,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司机负全部责任,而司机在主车上,我方只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当事人王齐驾驶机动车转弯过程中驶入反向车道,未能实行右侧通行原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事故责任认定客观公正。本次事故给李飞造成伤害,需赔付李飞医药费、陪侍费、营养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财产损失和伤残赔偿金损失共计120600元。事故货车的主车、挂车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并且主挂车整体相联同时运行,因此,两保险公司应在承保范围内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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