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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车不慎撞死父亲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

2018-02-22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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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也投了三责险,保险公司一般应该赔偿。然而,昨天上午,南京溧水法院通过庭审直播的方式,在网络上公开审理了一起罕见的保险合同纠纷,原告因倒车时不慎撞死了自己的父亲,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偿。

  去年12月26号,小赵在仓库倒车时,不慎把自己的父亲顶在了墙上,导致父亲死亡。由于车辆投保了商业险,小赵便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10万元,但被告保险公司则拒绝理赔,理由很充分:父亲系直系亲属,不符合在与赵某签订的三责险保险合同上有约定,即“‘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同时,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被告安邦保险法务工作者苏妤:“他是同一个家庭的,他事故发生的时候是在一个户籍内的;还有一个就是内部规定,家庭成员都是免责的条款。”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予以反驳:“原告结婚后就和自己的父母分开居住,组成自己的家庭,经济收入也是分开的,也不是共享的,从原告提供的住房建设许可证、承包的自然田、村委会的证明以及户口本都可以证明赵青春和赵金生不是共同的家庭成员。”

  除了双方对保险条款中“第三者”的界定存在争议外,另一个争议焦点,便是事故发生地点是否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事发在仓库,并不在道路上:“他并没有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商业的第三者责任险基础就是交强险,不是道路交通事故,基础都不对,上面建筑怎么会有呢”

  对此,原告表示,事故发生后他们虽然没有报122,但打了110,当地派出所也出示了事故鉴定结论,派出所和交管部门都属于公安机关管理,所以这起事故理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由于案情较为复杂,法院并未当庭宣判。至于保险公司关于“第三者”的界定是否存在“霸王条款”的嫌疑、法律究竟将如何适用,我们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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