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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张先生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保险公司与张先生自行委托的价格评估机构评估金额相差8000元,张先生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以自己提供的评估金额为准,向保险公司索赔。
去年11月份,泰山区张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近日,张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随即向保险公司报险,经保险公司定损,车辆损失为2万元。
张先生认为保险公司评估的损失金额过低,不足以支付车辆维修费用,经自行委托的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车辆损失价值为2.8万元。但保险公司不认可张先生的评估结果,拒绝赔付。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数额赔偿。
经法院委托对车辆损失重新鉴定,评估结果与张先生提供的一致。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明介绍,张先生购买车辆损失保险,与保险公司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保险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在评估车辆损失评估时,保险公司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确定,以保证修复受损车辆。
但本案中,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定损金额过低,不足以修复张先生的车辆。张先生委托的评估机构与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一致,说明实际损失应当为2.8万元。所以,本案中车辆定损价值不一致,应以车主提供的定损价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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