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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多岁的刘大娘被保险代理人忽悠,称交2万保险费可直接返现1600元,此后每年都会返红利。刘大娘信以为真,先后两次交了4万元,顺利获得返现3200元。可是剩下的钱她却要不回来了,因为她遇到了骗子。面对损失她找保险公司要。9月27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没有支持刘大娘。法官说,刘大娘在投保时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是造成被骗的根本原因,应引起更多人在办理保险时注意。
高某原是沈阳某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可是她在工作中却不讲诚信,因侵占客户保费被保险公司清退。可她却不思悔改,还以保险代理人身份在外招摇撞骗。她以“大额年金返本保险”利息高、分红利为欺骗手段,以私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专用章”伪造客户告知书,对外承揽保险。为了给自己设计的保险项目增加诱惑力,她打出了交2万元保险费可直接返现1600元,此后每年都会返红利的旗号。
刘大娘被高某的花言巧语迷惑住了。她先后两次交“保险金”,每次2万元共计4万元,顺利获得投保返现3200元。可是返现到此为止。不但此后收益没了,投入的4万元本金也打了水漂。刘大娘急了,找到保险公司,此时她才知道,高某并没有把她投保的保险费给保险公司,自己被骗了。
骗子是保险公司代理
刘大娘抱着一线希望,将高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希望保险公司能负连带责任,赔偿她的损失。刘大娘认为,自己在第一次投保时高某还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代理人有代收代缴保险费的权限,基于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她才将钱交给高某。保险公司管理上存在漏洞,致使高某能够持盖公章的发票行骗,所以保险公司应赔偿她的损失。
但保险公司辩称:高某虽然持有保险公司发票,但没有盖保险公司公章,高某是伪造公章非法骗取保费,并非基于代理行为,保险公司也没有实际取得保费,所以保险公司不应为高某的诈骗行为负责。
法院认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私刻的合同专用章及伪造的客户告知书的方式骗取高某的钱财,并未将该诈骗钱款交给保险公司,系高某的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保险公司代理人由于其业务的特殊性持有保险公司未盖章的“收据”并无不当,同时该“收据”效力取决于保险公司公章,并不是“收据”本身。高某所实施的诈骗行为不是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行为,刘大娘与保险公司之间也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故刘大娘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市法院判决由高某给付刘大娘36800元。
办保险要合同防受骗
市法院民一庭一位法官分析此案认为,刘大娘在投保时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是造成被高某成功诈骗的根本原因,值得大家警惕。首先,刘大娘在向高某缴纳保费的时候并没有要求高某出具任何能证明保险公司收取保费的材料,仅仅凭借高某交付给其一张打印的收条给付保费,但该收条没有任何公章或者经办人签字,这是基于对高某个人信赖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基于对保险公司信赖实施的行为,致使高某诈骗得逞。
其次,高某向刘大娘出具的收据虽然公章是伪造的,但该收据背后提示最后一条告知明确记载,“收到该收据后如果十日内未收到我公司向其出具的保险合同或者其他材料应拨打咨询电话”,而刘大娘在没有收到任何材料的情况下依然没有拨打该咨询电话核实,使高某诈骗行为得以继续实施。
最后,刘大娘在没有收到第一笔保险合同情况下缴纳第二笔保费,依然相信高某,最终造成二次被骗。此案提醒大家,在保险代理人代办保险时,要及时与保险公司核对,并索要保险合同,以免被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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