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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10年单位未缴保险 保安辞职追索10年养老保险

2018-02-22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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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月,在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中心支行(以下简称“黔东南人行”)当保安的潘国俊要求单位为他缴纳养老保险,双方由此引发纠纷。之后,黔东南州仲裁委做出了支持潘国俊的仲裁。黔东南人行不服,将潘国俊告上了法庭。10月15日,黔东南州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工作10年,单位一直没买保险

  潘国俊说,2001年,他到黔东南人行上班,被聘为经济民警,负责安全保卫工作,一直干到2011年12月才离开。尽管在2004年,黔东南人行将他交由黔东南州诚泰保安公司管理,但上班的地点没有变化,仍是为人行服务。最初,月工资450元,后来逐步增长。“到我离开之前,基本工资是1000元。”潘国俊说。

  在上班期间,潘国俊经常接触到一些报刊杂志,读到了不少关于劳动保险纠纷的新闻,这让他联想到自己的情况。“我们上班这么久,单位只发基本工资,没有缴纳保险。”潘国俊说。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去年12月,潘国俊要求黔东南人行为他缴纳养老保险,但遭到拒绝。今年1月31日,他愤而辞职。

  除了保险的问题,潘国俊还认为在加班问题上,自己也经常吃“哑巴亏”。“我们经常被迫在节假日加班,但只领取到少量的加班工资。有时多次加班,但月底就只拿到100元的加班费。”潘国俊说,据他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是平日工资的两倍或3倍。

  仲裁委裁决,单位应补缴保费

  今年3月12日,潘国俊向黔东南州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黔东南人行和诚泰保安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其中黔东南人行承担2001年至2004年期间的保险费,2004年至2012年则由诚泰保安公司和黔东南人行一起承担。此外,潘国俊还要求黔东南人行和保安公司为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总计26万余元。

  26万余元的索赔数额是否存在水分呢?

  潘国俊说其实他也有些拿不准。“在劳动仲裁阶段,我没请律师,26万余元数据,是我在网络上参照有关资料后计算出来的。”潘国俊说,原以为劳动部门不会受理,但申请书上交不久,他就接到了开庭通知。

  黔东南州劳动仲裁委查明,2001年至2004年,潘国俊与黔东南人行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但人行未给其缴纳养老保险;2004年后,黔东南人行将潘国俊转交给诚泰保安公司管理。该公司在2011年4月至9月期间为潘国俊办理了养老保险。

  根据认定的诸多事实和有关法律,黔东南州仲裁委裁决,潘国俊2001年7月至2004年6月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由黔东南人行补缴;2004年7月至2012年1月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由保安公司补缴,但黔东南人行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期限从2004年7月起至2010年8月。黔东南州仲裁委还裁定由黔东南人行和保安公司总计支付潘国俊在相应时间段里产生的加班费和年休假工资,总计1714余元。

  对簿公堂,到底谁在“赖账”

  黔东南人行对黔东南州仲裁委的裁决不服,向黔东南州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裁决撤销。

  庭审中,黔东南人行的代理人说,2001年至2004年期间的保险和加班费,潘国俊至今才来主张,已经超过了时效。在2004年之后,潘国俊与黔东南人行的劳动关系期满,所以黔东南人行不应当承担为其缴纳社会统筹保险的义务。

  就黔东南人行承担相应连带责任的裁决,这位代理人说,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合同担保”和“损害赔偿”两种情形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所以黔东南州仲裁委裁定黔东南人行承担相应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潘国俊说,2004年后,黔东南人行将他转交给诚泰保安公司管理,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与人行的劳动关系就已终止,因为他一直没有收到黔东南人行相关的书面材料,所以,他与黔东南人行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只是这种关系处于“中止”状态。他仍然是黔东南人行的一员,人行应该承担为其缴纳保险的责任和义务。

  潘国俊的代理人说,我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诚泰保安公司是劳务派遣单位,黔东南人行是用工单位,符合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诚泰保安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也派人参加了庭审,但未提交证据,也未在辩论中发言。

  此案黔东南州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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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保险养老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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