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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在出车祸后,自认为赔偿数额都在交强险范围之内,自己不要承担责任。没想到,保险公司只是代为赔偿受害人,还要向他追偿,理由是其驾驶机动车辆时未取得驾驶证。近日,东台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原来,朱某因看到邻居车辆未投交强险而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后,便从2009年以后都将自己的二轮摩托车缴纳了交强险。2010年8月,朱某驾驶摩托车与同向而行的陆某发生交通事故,且被认定承担全责,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陆某12400元。赔偿后,保险公司起诉朱某追索代为赔偿的款项,理由是朱某虽然投有交强险,但系无证驾驶。庭审中,朱某辩称投保时原告并没有要求其持有驾驶证,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因肇事车辆向原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了赔偿款。故而,判决朱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保险公司1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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