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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肇事 法院判决力挺保险公司拒赔

2018-02-24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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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要向被保险人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责任?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的这起案件告诉人们: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喝了酒千万不能再开车。

  醉驾撞死人 一审保险赔

  2010年3月16日,鹿寨县农民代伟民(化名)交了480元保险费,在保险公司为他的拖拉机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条款中约定:驾驶人醉酒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赔偿。

  2010年6月11日,代伟民聘请的司机程某酒后开着拖拉机,沿鹿寨县导江至雒容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到相思屯路段时,与行人伍小薇(化名)发生正面碰撞,造成伍小薇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鹿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交警的主持下,程某与受害人家属签订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约定程某一次性给对方支付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5.9万元。代伟民代程某赔付后,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保险公司拒赔。代伟民为此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代伟民34051元。

  醉驾该赔不 双方存争议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柳州市中院,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立他字第42号复函的司法解释规定,保险公司对驾驶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承担保险救济赔偿责任,并赋予保险公司对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的抢救费用具有追偿权。

  保险公司认为,对该事故导致的第三者当场死亡后果,依法应由车主和肇事司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于作为肇事车主的代伟民已经赔付给第三者的费用,依法没有任何义务需要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代伟民答辩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并没有规定对人身损害的赔偿可免责。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保险拒理赔 终审获支持

  柳州市中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醉酒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亦约定驾驶人醉酒驾驶造成受害人需要抢救,对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此案中,代伟民聘请的司机程某醉酒驾驶被保险拖拉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伍小薇死亡,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对代伟民已付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不承担赔偿责任,于是终审改判驳回代伟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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