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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18日上午,永丰镇中心卫生院下属的许岭卫生院徐医生经该院负责人同意后,准备了一些医疗器械,于8时许按原定计划前往大山郭村和马郎山村下乡送医,为村民开展医疗巡诊服务。谁料,从许岭卫生院骑电动车出来不久的8时31分,徐医生在104国道与一辆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徐医生当场死亡。
飞来横祸,使死者家属悲痛万分、情绪激动。转天上午,徐医生的亲属们赶到许岭卫生院讨“说法”,期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导致一名工作人员轻微伤,卫生院办公室的一扇门被砸坏。
永丰镇调委会与永丰派出所获悉情况后,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纠纷现场进行处置,对死者家属进行劝解安慰,并及时疏散所有人员,防止事态扩大。
对这起交通肇事现场堪查后,市交警大队于去年12月31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该重型厢式货车司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徐医生无责任。与此同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1月5日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徐医生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
交通事故遭遇工伤,受害人能否获得双重赔偿?首次接触这起纠纷维权典型案例,永丰镇调委会非常重视,马上召集永丰司法所等相关工作人员一起讨论分析案情。经过激烈辩论与分析,大家认为死者家属既能够获得工伤赔偿,又能追偿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为谨慎起见,依法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永丰镇副镇长吴仲多与调委会负责人一行3人又特意到市法院向民庭法官当面咨询和讨教,得到了相同的意见。
在充分掌握法律依据的基础上,调委会工作人员开始有针对性地商讨调解方案,耐心做各方当事人思想疏导工作,经过不懈努力,近日,该卫生院与受害人家属终于达成了赔偿协议,使死者徐医生家属获得了48万元的赔偿金。
值得一提的是,徐医生到该卫生院上班只有两个多月时间,由于该卫生院未及时给徐医生缴纳每月300多元的工伤保险费,因此,本可由保险机构赔付的48万元赔偿金,无奈之下只能由该单位支付。
与此同时,徐医生遭遇交通事故不幸死亡,就民事赔偿部分正由交警部门负责调解处理。按照一个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其亲属还能获得30万元左右的赔偿金。
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沈赟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针对该条解释也讲到“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公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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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