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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许某于2012年12月7日购买了防盗安全门。许某称,当时买防盗门时,厂家在广告中称,为购买安全门的用户投保2万元。2013年2月18日,许某家的安全门被人撬开。公安机关认定窃贼系撬开安全门入室盗窃,共盗走财物2万余元。许某联系了厂家,厂方为许某更换了同规格安全门。但对于许某提出厂家应给付保险金,对方却予以拒绝。后经法院判决,厂家赔偿许某保险金2万元。
[说法]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肖亮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许某购买安全门正是由于厂家在做广告时承诺的2万元保险金,才决定选购厂家的安全门。厂家在其广告中承诺为购买其安全门的客户投保2万元,其行为就应与其保证的服务相符。因此厂家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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