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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公司为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是由于肇事司机系在计分周期内扣满12分后违规上路,遭到保险公司拒赔。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贸易公司的赔偿诉请。
2011年2月21日,某贸易公司为其名下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险,保险期间一年。同年10月31日,该公司员工王某驾驶公司货车时,遭遇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马路的张某,由于避闪不及,造成张某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货车属于超载,而且驾驶员王某的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已扣满12分,属于不得驾驶机动车的情形,故王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据此,贸易公司共赔偿张某家属42万元。随后,该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遭到拒绝,于是将对方诉至法院。
贸易公司诉称,司机王某并不知道自己已经被记满12分,且不知道记分周期的计算时间,其实际仍然具备驾驶技能,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而保险公司则辩称,保险免责条款有约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情况下出险的,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记满12分就不得驾驶机动车,作为驾驶员,应当知晓基本的法律规定及相应后果。贸易公司驾驶员王某明知驾驶证记分已满12分,仍旧开车上路,主观上存在过错,亦给道路安全增加了危险隐患。保险公司在合同条款中采用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对包含禁止驾驶行为的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判决驳回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贸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苏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提醒,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累计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计算,并非按照每年计算。在一个计分周期内扣满12分就不得驾驶机动车。作为驾驶员,应当知晓基本的法律规定及相应后果。
本案中王某在记分达到12分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出险,属于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的免责事由,因此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保险条款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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