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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向保监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大幅修订《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此《比例表》为1998年制定,至今14年未曾修订,内容滞后,逐渐异化为保险公司拒赔的手段。据统计,在近三年朝阳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约70%的案件均因保险公司不接受调解而被判驳回。
《比例表》关于残疾等级、残疾程度分为7级34项,这些项目主要集中于肢体残疾,其他的像器官摘除、皮肤烧伤等伤残情况均不在该表理赔之列。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不在《比例表》所列举的7级34项范围内,另一个是伤残等级低于《比例表》中所列的等级。
近些年,类似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的新闻屡见不鲜,记者简单梳理此前报道发现的拒赔情形包括:双下肢截瘫达二级伤残、腰椎骨折、左肾切除、全身25%烧伤、腰部伤残8级、右眼框和右鼻骨骨折伤残9级等情况。
?一、不在《比例表》7级34项内的
案例一:双下肢截瘫达二级伤残遭拒赔
2011年5月,张某在一次安装工作中发生意外。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腰背、胸椎重伤,经治疗后仍落下双下肢截瘫,伤残程度为二级,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护理依赖。事后,张某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提出,按照保险合同,赔偿120万元保险金。但保险公司认为,张某虽双下肢截瘫,四肢尚存在,并未“缺失”,不符合《比例表》和合同中全残的情形,拒绝赔付。
案例二:腰椎骨折遭拒赔
2009年9月,谌孙刚不慎摔伤,经医院诊断为腰2椎体爆裂性骨折,外伤性腰椎管狭窄,马尾神经损伤。谌孙刚出院后,中国人寿佛山分公司对谌提出的意外伤害赔偿表示,要先做1份伤残等级司法鉴定。鉴定所的法医一看谌提交的材料便说他的情况评不上伤残等级,因为,如果按工伤或其他任何鉴定标准来鉴定,谌的伤势比《比例表》中规定的第七级还要严重,可如果按《比例表》的标准鉴定,谌的伤势并不在其中3、4项伤残类型中,所以评不上伤残等级,不能获意外伤害的赔付。
案例三:左肾切除、结肠破裂遭拒赔
2010年1月,齐某在工作中因被钢管击中腹部造成重伤。齐某出院后做鉴定,鉴定结论为“齐某外伤致左肾切除符合第四级残疾;结肠破裂行修补术符合第七级残疾”。此后,齐某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遭拒绝。被告保险公司称,原告齐某的伤情不属于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参照的人体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赔偿范围,所以只同意赔付医疗费和住院津贴,不同意赔付残疾赔偿金。
案例四:面、颈、躯干等全身25%烧伤遭拒赔
2009年4月,曹女士作为投保人、李先生作为被保险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了国寿意外伤害999急救保险。同年9月,李先生因“乙炔火焰烧伤面、颈、躯干、双上肢、右下肢”,全身25%烧伤,被鉴定为八级伤残。而保险公司根据《比例表》称李先生未达到赔付标准。李先生起诉要求理赔20万元。
二、伤残等级不够的
案例五:腰部伤残8级、右上肢伤残10级遭拒赔
2008年5月,黑龙江齐齐哈尔的王玉清在江苏出差时遭遇交通事故,当地警方委托司法部门鉴定为腰部伤残8级、右上肢伤残10级。他在提出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称,公司执行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标准。在《比例表》中伤残等级最低只到7级,而他鉴定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伤残等级最低为10级。
案例六:右眼框、右鼻骨骨折伤残9级遭拒赔
2010年12月,陶先生被人打伤,鉴定结果为右眼眶和右鼻骨骨折,但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保险合同中涉及的可赔付范围就是根据现行《比例表》制定的,可予以赔付的残疾程度共7级,陶先生的9级伤残不符合该项规定。陶先生说:“身边很多人投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因为不符合保险公司的规定,最后都没有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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