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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就职两个单位 工伤保险责任该如何认定?

2018-02-27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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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女士来电:

  我是某物业公司派遣至某仪器公司的清洁工,与此同时,我与某餐饮公司也存在劳动关系。我上午从事保洁工作,下午下班后至某餐饮公司工作。2012年4月11日7时27分许,我骑电动自行车前往某仪器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我在该起事故中无责任。同年10月20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我为工伤。但某物业公司认为我同时就职于两家公司,工伤保险责任没法儿认定。请问,我就职于两家公司,工伤保险责任该如何认定?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某物业公司在王某工伤认定程序中未提供不认为是工伤的证据,对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某物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另外,现行法律规范并没有明确禁止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如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王某同时与某物业公司和某餐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上午作为某物业公司的劳务派遣工在某仪器公司从事保洁工作,下午下班后至某餐饮公司工作。王某2011年4月11日上午7时27分左右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是在前往某仪器公司上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某物业公司作为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承担王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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