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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江阴的徐先生开着公司的宝马出门,经过一处暴雨积水时,不幸“落水”了,车辆修理共花了6万余元。当徐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告诉他赔不了。为讨说法,徐先生所在的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当时徐先生驾车行驶至南京某地时,因地面有一处低洼,暴雨积水近50厘米,结果造成车辆熄火。
徐先生立即就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委托当地分公司进行现场勘查,后宝马车在修理厂修了6万多元,因为修理发动机就花了5万多元。
对此表示不解的徐先生翻出当年签订的保险合同,认为当时合同有规定,因暴雨、龙卷风、雷击、雹灾、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约定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然而保险公司却提出,当时的免责条款中也有明确规定,因汽车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且在签订合同时,曾明确向被保险人说明。
日前,江阴法院审理认为,徐先生和保险公司提供的两条保险条款之间并不冲突,免责条款属于特别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在声明中盖章确认保险人向其明确说明了免责条款的,视为认可该声明内容,该免责条款应有效,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发动机损失外的其他损失共计6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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