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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现场不等同逃逸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未获支持

2018-02-28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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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天等县一名司机黄某驾驶投保车辆行驶中,碰撞同向行驶的摩托车,致摩托车驾驶者曹某受伤。事发后,黄某离开现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无事故责任。双方就事故的赔偿数额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而诉至法院。7月29日,天等县人民法院认为黄某虽在肇事后离开现场,但对肇事现场未进行破坏,并已报案,因此没有逃逸行为,当庭判决保险公司在黄某投保限额内照单赔偿曹某的经济损失。

  2012年11月12日22时15分,黄某驾驶机动车与曹某驾驶持的轻便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驾驶员曹某受伤并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五级伤残。经天等县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全责。事发后,黄某、曹某及保险公司未能就赔偿达成协议。而肇事司机黄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122000元的交强险和保险责任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黄某肇事逃离现场为由,不愿就黄某的交通肇事进行理赔,为此,黄某诉至法院寻求解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黄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保险公司提出黄某弃车逃离肇事现场,对商业险部分不负赔偿责任的说法,法院不予支持,因为黄某虽然在肇事后离开现场,但没有对事故现场进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据此,保险公司不能根据免责条款规定免责。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付曹某经济损失费120832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给付曹某经济损失费62109元,赔付鉴定费1765元,检车费180元,拖车费980元,交通费600元。

  法官说法: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将“交通肇事后逃逸”列入免责条款。因此,如果投保车辆的司机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往往依据免责条款不予理赔,这样会给投保人的索赔带来很大麻烦,可能达不到投保的目的。判定肇事司机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是否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关键在于司机逃离现场主观上是否“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该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黄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交警也未认定黄某系交通肇事逃逸,而且黄某已报案,现场并未破坏,所以不构成逃逸,保险公司不能因此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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