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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淮阴区法院受理了一件“匪夷所思”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市民在投保后,要求判决投保无效,而理由就是这份保险包涵以丈夫死亡为给付条件,而自己当时投保却没有得到丈夫的同意。
2011年9月,刘洋为丈夫李浩在市区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款主分红型保险附加提前给付重大保险,交费方式为年交,刘洋当即交纳了当年保费5000元,而这份附加保险约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要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自2012年刘洋就未再交纳保费,今年她诉至法院,要求退保,但保险公司却只同意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刘洋称,自己是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为他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应该被确认合同无效。但保险公司辩称,刘洋投保时已电话询问了其丈夫的意见,而且该保险主要是一种分红保险,附加险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只是保险赔偿的一种附加情形,该保险不属于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只同意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淮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保险虽然主险系分红保险,但是附加险的保险范围中包括死亡保险金,属于保险法上规定的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因为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刘洋经其丈夫同意为其投保,因此该附加险无效;因为主险与附加险不可分,因此该保险无效;合同无效,应该互相返还、赔偿损失。经过法官耐心释法,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退还5000元保费,刘洋也放弃了利息主张。(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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