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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优保8月24日讯:2013年4月,小张应聘入职当地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未办理社会保险。2015年2月的一天,小张在工作中遭受事故,重伤住院,公司为小张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并做了工伤认定。出院后,小张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每月生活护理费。公司认为小张应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再由公司根据鉴定结果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双方多次协商,但小张认为单位在刁难自己,一直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庭经过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一致同意:小张先配合公司做劳动能力鉴定,然后公司根据鉴定等级支付其各项工伤待遇。
【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但是《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公司没有为小张参加工伤保险,应当向小张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小张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缺少相应依据和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可以停止向小张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提示】
劳动者因工受伤后,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法定的程序,工伤认定是对受伤的事实进行定性,确定其是否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是对伤情等级进行评定,从而据以确定不同的工伤待遇。实践中,因劳动能力鉴定需要等伤情相对稳定才能进行,时间会相对较长,部分工伤职工会因此产生误会,认为是单位对自己的刁难,故意拖延时间,从而对此表现的极不配合,最终导致自己不能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工伤发生后应当积极配合单位以及相关部门进行工伤鉴定,尽早确定伤残等级,只有这样才能尽快确定和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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