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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单据炮制“李鬼保单” 保险消费选择“渠道靠谱”

2018-03-04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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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优保10月12日讯:2015年4月下旬,某保险公司接到下属公司情况反映,称一位客户对持有的承保资料真实性有所怀疑、请求核实真伪。涉案保险公司立即进行核查,发现该承保资料有明显伪造痕迹,随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不法分子通过伪造涉案保险公司承保资料、保单专用章及财务专用章进行保险诈骗的行为浮出水面。2015年3月,陕西某建筑公司工作人员严某通过网络联系到王某,要求为其单位办理保险。经两次面谈,王某同意代办保险,但以避税为借口要求严某以现金形式缴纳保费,且不提供保费发票。严某同意,并将9万元现金作为保费交给王某,王某向其出具了加盖涉案保险公司印章的投保单及加盖涉案保险公司印章的收款收据。2015年4月初,严某以公司财务报销为由多次向王某催要正式保单和发票,王某称无法提供,直到4月中旬,王某将9万元保费全额退还给严某,但未收回出具的保费收据和投保单。

  4月下旬,该保费收据和投保单被该保险公司省外分公司发现,涉案保险公司经过核查才发现各类单据与本公司正式单据不符,均系伪造。在掌握初步证据材料及线索后,涉案保险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所在地管辖公安机关报案。5月19日,受案公安机关发出立案通知,目前该案正在侦办中。

  案件点评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嫌疑人王某极为熟悉保险业务流程,经过对保险公司承保实务进行细致研究,其冒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伪造保险公司保单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和承保资料对外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本案因投保人多次催要正式保单及发票,嫌疑人王某因恐投保人深究,才将骗取的保费返还,所幸投保人没有受到任何经济损失。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其行为具有巨大社会危害性,存在极大损害更多保险消费者利益的可能。涉案保险公司在发现相关可疑线索后,反应迅速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有效保护了公众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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