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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优保1月11日: 工伤、约定、处罚,看似不“归类”的三个领域,却与劳动者关系最密切。
在工作中受伤害,如果无人负担医药费,有可能拖垮劳动者的生活。说到约定,如果单位提供岗位的前提是让劳动者签下“苛刻”的劳动合同,比如生死概不负责、社保一概不交,那不仅影响心情更损害权益。再说那些时常发生的各种罚款、罚爬、罚跪等处罚,更是伤人又伤心。
面对这些实际问题,该如何判断?是该主张权利还是该“顺从”单位?岁末年初这个当口,我们将集纳式地分三期为诸位“扒一扒”关于工伤、约定和单位处罚这些事,用真实案例剖析其中的是与非,以便在新的一年中,大家能更加明了自己的权利,既不损害单位的利益,也不让单位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本期,我们先说一说工作中的那些意外伤害,尤其是其中比较“奇葩”的那些。
比如,参加员工旅游摔伤、打比赛为单位争光扭伤;出个差摔断两颗门牙、食堂吃个工作餐被鱼刺卡伤、上个厕所摔断腿;迟到早退偏偏遇上车祸、下班买个菜却被撞身亡……这些伤害,貌似很“奇葩”,有的明显不是在工作中发生的,有的甚至是劳动者违规在先、受伤在后,能算工伤吗?工伤、非工伤,一字之差,其间不仅仅差着钱,还有诸多待遇和伤后的生活保障。
事实上,不少貌似“奇葩”的伤害,都属于工伤,都可以通过工伤待遇弥补劳动者的健康、经济损失,切不可因为觉得这些伤害“奇葩”,就不主张自己的权利!
类型1
参加单位指派活动受伤
打比赛扭伤膝盖 为单位争光要认工伤
案例故事:
小孙是广州一家医院的行政人员,2013年底他代表单位参加羽毛球赛。比赛中,小孙转身接球时扭到了腿,当场便站不起来了。
刚开始小孙以为自己的腿只是一个小扭伤,但做了核磁共振才发现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半月板也有损伤,不仅接受了微创手术,还使用了异体韧带,花费达5万多元。接着他转入了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做康复,直到5个多月后,才基本康复。
单位认为小孙是在为单位争光的比赛中受伤的,主动为他申请了工伤并获得当地人社局的认定,小孙的手术费和之后每个月上万元的康复费用,全部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单位买单。
参加员工旅游摔伤 不涉工作也属工伤
案例故事:
小时是珠海一家公司生产部的操作员。2013年5月6日参加公司组织到深圳的员工旅游。游玩中,小时为了拍张“腾空照”,悬空跳起,但因脚没站稳摔倒在地。
小时的伤情被诊断为左膝半月板损伤、左膝关节多发韧带损伤。为此,小时所在公司向当地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认为,公司组织员工旅游,虽然规定员工参加旅游活动均视为正常出勤,但旅游并不涉及工作。因此,小时的受伤不属于工伤。
单位不服,由此与当地人社局发生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小时参加的旅游是由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的企业文化活动,公司也把这次旅游视为正常出勤,并计算工资,这说明公司组织旅游与工作有本质联系,是职工工作的延续。
为此,一二审法院都判决当地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目前,当地人社局已作出小时受伤属于工伤的认定。
提示:
工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执行任务而受到的意外伤害。而生产劳动过程应包括工作过程以及进行与工作相关事务的活动过程。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进行羽毛球比赛、旅游等, 都属于与工作相关的活动。单位组织集体活动,目的是为了提高员工身体素质和员工之间的凝聚力,最终是为了企业的发展。因此,在此类活动中受伤,应当属于工伤。
类型2
出差期间受伤 、 死亡
出差摔断两颗门牙 因工外出受伤属工伤
案例故事:
小程是安徽一家设备公司员工,2012年8月被单位派往深圳出差。8月17日下午,小程将公司的活干完后,去火车站买返程票。不想,在他去车站的路上,由于路面较滑,一不小心摔了个跟斗,磕断了两颗门牙。因牙龈疼痛难忍,遂去医院治疗。经医生检查,小程前牙冠折,根尖周炎。
回到单位,小程把自己受伤的事告诉了有关领导并向有关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并获认定。
由于其所在单位不服这一认定,诉至法院。当地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不认为职工受伤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在工伤认定期间以及法院审理期间,小程所在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小程因工外出期间受伤存在“酗酒、吸毒、故意犯罪”等情形,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小程受伤不是工伤,因此,判决维持了当地社保局对小程的工伤认定。
出差期间睡觉死亡 法院判决“视作工伤”
案例故事:
李坤(化名)本是广西南宁一家企业的技术人员。
2013年10月22日,李坤被单位安排去江西一家企业帮忙安装设备,因设备型号不符,李坤便和另外两位同事在当地等待单位发送设备。
10月29日凌晨5点多,睡在旅社床上的李坤突发疾病,被紧急送医抢救。于10月30日下午4点多,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后,李坤的妻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对其死亡认定工伤,并获认定。但李坤所在单位不服并诉至法院。
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坤为履行工作职责,受单位指派离家外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在这一特定时间段和空间场所内,只要不从事与外派工作无关的行为,无论是工作时间还是合理的休息期间,均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无论是在被派往的企业厂区内,还是在当地旅社等待单位发货,均属于因工作所需涉及的工作区域;且李坤死亡不存在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所以,他在外派期间发病死亡,属于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的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视为工伤的情形,为此,法院判决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提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所面临的风险一般比正常上班时大,受到事故伤害的可能性也更大,职工理应受到法律更大程度的保护。一般来说,职工因工外出的整个期间都可视为工作时间, 因此不论是买返程票过程中摔断牙还是在旅社休息中猝死,最后都被认定为了工伤。
类型3
违规在先受伤在后
给孩子送作业“迟到” 途中遇车祸被认工伤
案例故事:
谭女士是山东烟台一家服装企业的职工,2013年2月12日早晨,因给忘带作业的孩子送作业本,谭女士上班迟到了。
在公司大门口处,谭女士被一辆摩托车撞伤,左手臂骨折,事后交警部门认定,谭女士及对方负同等责任。为了疗伤,谭女士花去医疗费用近1万元。她找到单位希望能为自己认定工伤,但企业负责人说,她是迟到遇车祸,该自己负责,不仅不能认工伤,还扣发了她3个月的工资、取消了她的年终奖。
但当地人社部门认为,谭女士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因为《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对上班时间进行限制,谭女士迟到虽然违反了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但与是否认定工伤没有必然关系。
此后,该企业最终同意为谭女士申请工伤认定、发放养伤期间的工资并报销了她的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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