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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家住紫金县龙窝镇的邓女士因感染恙虫病住院治疗,康复出院后,邓女士便拿着医疗费用清单凭证到自己之前参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不过让邓女士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竟然拒绝了邓女士的理赔要求,究竟怎么回事呢?
今年50多岁的邓女士在2016年5月花费230元,在中国人寿保险紫金分公司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2016年12月初,邓女士因反复发热到深圳市医院就医,结果被诊断为:恙虫病,双肺感染等等,住院治疗9天,共花去医疗费12000多元。
出院后的邓女士便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医疗费损失,但让她意想不到的是,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他们与邓女士签订的保险合同附加的《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十三条明确写明所谓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伤害,而邓女士所患恙虫病具有潜伏期,不具备意外事故的“即时性”与“短暂性”特点,恙虫病属于疾病范畴而非意外,因此他们拒绝理赔。
心存不甘的邓女士向紫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为,邓女士在涉案保险合同期间因感染恙虫病而住院治疗,在涉案保险合同未明确约定因恙虫病治疗属于意外伤害情形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邓女士受到了恙虫的咬伤,属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意外事件,属于保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就应承担保险责任,所以法院结合合同的性质和案件的实际,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本院做出如下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应在判决生效5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0270元。”
群众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能在自己人身受到伤害时能有一份保障,保险公司本就应该尽最大能力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尽量让参保人得到自己应有的保障,这样不仅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也能体现保险的真正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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