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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获悉,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及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方面做出了新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完善了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诋毁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等六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专门对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规定。同时,厘清了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关系,删除了有关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制的行为,保持了法律规定的协调一致。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混淆行为规定的更加具体、全面,将酒类、食品、小家电、日用品等混淆行为的重灾区列为工商部门执法工作的一个重点。同时,不再要求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而是改为具有商业价值,保护的指向更加准确;对网络交易中新出现的刷单炒信进行了明确规定;增加了对通过贿赂争取竞争优势的规制;限定了商业贿赂的对象,要求是对交易有重要影响力的人或者单位。在打假维权方面,我省建立了政企联合打假机制,与近百家名优企业建立了紧密联系,及时根据企业举报组织专项打假维权行动,进一步加大对名优商品、名优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1994年至2017年,全省系统共查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等“傍名牌”案件7039件,案值1亿元;查处虚假宣传案件7673件,案值1.51亿元。
在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上,省工商局以供电、供水、供气、电信、交通等公用企业为重点,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和专项治理。
保险案例如下:
某市公交总公司在办理公交老年免费乘车卡时强制销售保险案
山东省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作为公用企业,要求消费者在办理老年免费乘车卡和乘车卡年度审验业务时,必须购买由其指定的保险公司承保的乘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不予办理乘车卡。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某市两家保险公司借助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优势地位限定乘客购买保险案
山东省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作为公用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违背自愿原则,要求消费者在办理老年免费乘车卡和乘车卡年度审验业务时,必须购买由其指定的两家保险公司承保的乘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不予办理乘车卡,构成了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违法行为。作为被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指定的乘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者,某市两家保险公司是在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强制消费者购买乘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下销售上述保险的。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两家保险公司违法所得共计7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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